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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政代表: 关注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等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莱钢集团驻济南办事处党支部书记张学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接受《中国冶金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比较关注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的现象以及科学引导电炉短流程发展的问题。

“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的现象亟须得到遏制。”张学政说,“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增设地质勘探监理制度。”

张学政告诉记者,他在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违法情形及责任承担均作出了详细规定,而对于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这一在矿产开发实务中经常引起纠纷的违法行为却未多作规范。

“这就给了一些不法企业可乘之机,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违法成本低廉,但收益却高到令人眼红。”张学政说,在实务操作中,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的书面地质勘查材料审查,就材料审材料,资料的真实性仅仅是由探矿权人进行承诺。整个过程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储量备案机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均不需要审查探矿权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这就导致探矿权人在利益的驱使下,能够肆无忌惮地进行地质勘查资料造假,进而对整个地勘行业及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张学政给记者讲述了一个他在对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这一不良现象及行业陋习进行具体实际考察时碰到的真实故事。

山东一矿业企业向他反映,在与内蒙古某企业矿业权交易过程中,遇到了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的问题。地质勘查工程基本上位于地下,事后“看不见,摸不着”,地质勘查资料造假取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给受害企业维权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受害企业支付了高昂的矿业权转让价款,却没有获得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付出开采成本后却无法开采出所需矿石,直接导致受害企业资金断链,濒临破产倒闭,进而影响到近万名受害企业职工及家属的正常工作生活,在当地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造成了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

在深入的调查研究与司法大数据查询后,张学政得到了如下数据:在检索的150余件近年来涉及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诉讼案件中,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只有14%;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占比最大,为33%;标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占比第二大,为29%;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也有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案件涉及的金额巨大,对守法企业、行业以及社会造成重大的损失与危害,因此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的现象亟须得到遏制。

“经过大量的资料查询与数据分析研究,我认为现行探矿权管理制度存在较大的漏洞。”张学政严肃地说,探矿权管理制度的现状是事前监督已取消,事中监督形同虚设,而事后监督却“远水不解近渴”,无法满足受害企业维权的诉求。

他同时指出,多数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事件是在受害人提起诉讼或者举报后,法院、政府才介入,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处罚,很少见到政府部门能提前发现问题并采取责令整改等措施。这就导致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成本低,而政府对此监管处罚难的现状。一旦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的事件发生,就会涉及到数以千万甚至上亿计的金额,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从一定程度上讲,目前的制度设计放纵了探矿权人的地质勘查资料造假行为。因为现行的监管制度可操作性低,导致事发之后受害者维权困难,维权取证成本高昂,这更加助长了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者的嚣张气焰,资料造假也逐渐成为业内的恶性潜规则。因此,弥补探矿权管理制度的漏洞迫在眉睫。为避免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问题的重复发生,应采取制度创新的手段,完善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督机制。

“因此,完善事中监督,引入第三方全方位、全过程动态监管,就成为探矿权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选择。”张学政认为,可借鉴建设工程领域的做法。施工质量是工程建设项目的重点和难点,监理工程师就对建筑工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质量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并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施工中的材料、设备、环境、安全都能进行管理,减少各个要素对施工质量的负面影响,确保工程项目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

张学政说,在地质勘查领域,可将工程活动的地质体当作工程建设材料和工程建设结构,把地质环境当作工程建设环境,从而借鉴建设工程领域相关的制度设计,建立地质勘查监理制度。

“监理制度的设立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方案,来保证地质勘查监理制度的合法合规与有效落地执行。”张学政建议,最终出台一系列地质勘查监理有关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文件,建立健全与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同等完善的地质勘查监理制度。

他表示,为解决探矿权地质勘查资料造假问题,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增设地质勘探监理制度。首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建议增加一条,文本为“国家推行地质勘查监理制度”。其次,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增加监理制度具体规范条文。

此外,关于如何科学引导电炉短流程发展,张学政也提出了建议。他表示,科学引导电炉短流程发展,是我国钢铁行业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发展电炉短流程是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的迫切要求,相比高炉—转炉长流程工艺,全废钢—电弧炉短流程工艺的绿色低碳优势更加突出。由于取消了高炉及烧结、焦化等工序,全废钢—电弧炉短流程工艺可减少97%的采矿废弃物、90%的原料消耗、86%的空气污染、70%的CO2排放、50%的能源消耗和40%的用水,污染物排放量大大减少。

张学政指出,电价是我国电炉钢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与转炉炼钢相比,全废钢电炉炼钢需要增加300千瓦*时/吨钢左右的用电量,造成电炉炼钢成本偏高,按照0.6元/(千瓦*时)电价粗略估算,仅电费成本就高出180元/吨钢。这导致一些钢铁企业虽然上马了电炉工艺装备,但迟迟未能投入正常使用。

因此,他建议:

一是电价改革向电炉短流程炼钢倾斜,尽快制定区别于钢铁长流程的用电扶持政策,对全废钢电炉用电实施价格补贴,从而降低电炉炼钢用电成本。

二是鼓励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电网购电、购买绿电交易证书等方式给予电炉钢企业绿电使用配额,提高绿电使用比例。

三是鼓励各钢铁公司利用钢厂大面积的优质厂房屋顶、墙体等资源,以自建或融资租赁等方式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条件的区域建立陆上风电、核小堆发电项目,亦利用海上区域建设海上风电、核小堆发电项目。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对于用于电炉短流程炼钢的光伏、风电、核小堆等绿电项目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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