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投入强度”的分子自然是为研发投入的金额。分母则真实存在两种算法:统计部门统计时采用“国内生产总值”,对企业考核时则用了“营业收入”。
这样的算法,在地区和企业之间同样“不自洽”。因为“国内生产总值”对应的是企业的“增加值”、而不是营业收入,增加值一般都小于营业收入。如果一个地区只有一个企业,企业的营业收入1000万元、增加值500万元、研发投入100万元,统计部门统计的“研发投入强度”为20%,而企业计算的“研发投入强度”却只有10%。
这样的算法,在不同企业之间同样地“不可比”。我举的中国企业联合会公布的“2020中国企业500强榜单”的例子,同为研发投入的前十大企业,华为公司研发投入1316亿元,百度公司183亿元,华为是百度的7倍多,但计算“研发投入强度”后,华为只有15.33%,百度却有23.49%,华为比百度少了近8个百分点、低了近三分之一。这种投入金额和“强度”的严重背离,原因就在于采用营业收入作了“分母”。华为是电子制造业,营业收入中包含的外购成本和服务较多,比“增加值”大得多;百度是信息服务业,营业收入中的外购部分很少,比较接近“增加值”。
“研发投入强度”指标一开始同样也只用于比较、分析,“含金量”不太高,无论用“营业收入”或“增加值”作分母的差别后果不严重。国外如欧盟的一些企业也有用营业收入作为分母的,因为他们的主要用途是在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或在同一企业的不同年份之间比较,“不可比”程度不大。现在,在国内,这个指标已经越来越成为企业资质评定、科技经费投入、政府资金支持、有关政策享受等几乎所有场合的衡量标准,而且都只看指标数值、不做差异分析,比如,不会对电子信息制造业和电子信息服务业制定不同的标准。从去年开始,国务院国资委也把“研发投入强度”作为对央企仅有的五个考核指标之一,也没有对不同行业、不同业态的央企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如果继续采用营业收入作为分母,不可比性造成的后果就会越来越严重。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国家有某项非常重要的政策的享受门槛是“研发投入强度超过20%”,那么,上例中的华为公司就无端丧失了资格。作为国内研发投入金额第一的华为,确实会“很冤”。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关于“不自洽”,有一种观点是:这种算法已延续多年,而且不少人心目中也认为“国内生产总值”对应到企业就是“营业收入”,“增加值”太专业了,“研发投入强度”这个指标也不存在企业和地区核对的问题,因此不着急改。诚然,“国内生产总值”和“营业收入”之间的差异没有“参加高考的学生数”和“全校学生总数”那么通俗易懂,但是,作为一个非常关键的统计指标,严谨度、一致性非常重要。如果一个小镇只有一个对研发有投入的企业,怎么解释统计和企业之间指标的不一致?
关于“不可比”,有一种建议是:不改分母,可以为不同行业设立不同的考核、评价标准,这样,华为适用于制造业的标准,百度适用于信息服务业的标准,就不会“不可比”了。沿用上面的例子,这就相当于要为“只有高中部”、“同时有高中、初中部”、“既有中学又有小学”的各类学校设定不同的“高考录取率”,而且,要保证企业的可比性,分类会多达几十个、甚至数百个,你可能要为“手机制造类”和“芯片制造类”设定不同的标准值。直接改一个分母,应该简便很多?
关于“可操作性”,有一种顾虑是:“营业收入”是财务报表有的,“增加值”要另外算,增加工作量。沿用上例,就相当于“‘全校学生总数’是报表中现成的,‘参加高考学生数’要分班统计”一样。分班统计应该不难,同样,虽然“增加值”不是现成的财务指标,但是,完全可以从已有的财务指标中通过简便的计算得到,而且计算过程和结果都可验证、可核查,也不依赖统计部门的任何统计数据。完全可操作。
因此,无论是为了保证企业和地区(城市)之间在“研发投入强度”的含义、体系上的自洽,还是为了保证不同企业之间的可比性、客观公正,还是考虑工作量和可操作性,都应该尽快把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指标的分母从“营业收入”改为“增加值”,并相应适当提高考核、评价的标准值。
“研发投入强度”,既作为基本门槛出现在各类企业认证、资质评定的文件中,又作为主要标准出现在各项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的规定中,更作为施政业绩出现在各级政府工作报告中,还是衡量城市、地区、国家竞争力的主要指标。指标的重要性和受关注、重视的程度,应该已和“国内生产总值”在同一层级。如有不尽合理之处,自应尽快完善。抛砖引玉,求教方家。
(作者为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监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