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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市级(Ⅱ级)橙色预警通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预测预报,蚌埠市大气扩散条件持续变差,污染物逐渐累积,满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20〕66号)中规定的预警级别升级调整要求。经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决定将12月24日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调整至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于2023年12月27日12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现将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公告如下:

一、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力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3)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减少出行或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倡导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物料堆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裸露场地要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增加3次/日);禁止爆破和建(构)筑物拆除;停止建筑工地、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含挖填和转运);停止物料码头、堆场涉粉细料作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的矿山企业和混凝土(沥青)搅拌站实施停产;禁止施工现场沥青熔化作业;禁止现场灰土拌和作业。

(2)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3)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机械化道路清扫,在天气允许情况下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增加3次/日),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严禁秸秆、垃圾、城市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荒草等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燃放烟花爆竹。

(5)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2023年度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制定的橙色减排措施执行,所有废气不能达标的工业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

(6)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7)从严查处市区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8)根据作业条件,视情采取人工增雨、降雾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四、信息报送与公开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每日12:00将预警落实情况、主要污染物变化、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市政府及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五、响应终止

市级预警解除后,同时终止市级预警响应。

六、总结评估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在解除预警第二日12:00前将总结上报应急办,内容包括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等情况。

联系人:李亮

联系电话:0552-3125051

电子邮箱:ahbbwkk@163.com

蚌埠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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