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商务厅发布征求《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实施办法》从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多方面提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进行规范。
在资质认定和管理方面,《实施办法》要求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针对回收拆解行为,《实施办法》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企业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现场或者视频监督下解体。回收拆解企业应积极配合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工作,并按照要求保存影像资料。
针对回收利用行为,《实施办法》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规范公告的冶炼或者破碎企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实施办法》明确处罚规定,企业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征求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月1日结束,欢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